1.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立法,现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用的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时候监管机构往往会陷入无法把握“度”的困境,而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创新出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后也陷入无法确定其是否违法的境地,最终可能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亟需在《电子签名法》和国家金融法规的基础上加快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
2.监管不力
⑴缺乏统一可行的监管机制。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有传统的“一行三会”来负责,而互联网金融则是综合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和金融服务行业的复合业务,许多创新产品恰恰是组合拳,经常会打出一行三会边界间的擦边球,从而使监管难以落到实处,并且会导致监管失位。
⑵对监管内容缺乏明确界定。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各种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设定准入门槛、运行规则,也没有对信息披露作出规定。在这种缺乏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单独设定监管部门并未能起到作用,这也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的原因之一。
⑶在具体这行监管中存在监管不作为。在互联网金融缺乏具体的监管准则的情况下,监管执行者的细致监测与迅速行动便显得尤为重要。而实际却是,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对放松,以至于频繁出现P2P网贷公司卷钱跑路和第三方支付网络洗钱的乱象,而其原因之一便是监管执行者的不作为。
3.运营粗放
⑴行业自律能力较弱:尚缺一个权威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目前已有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只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下的分支机构,有号称“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ACIFI)”的社团组织,也只是个人发起的无金融监管官方背景的自发社团,对全行业的自律约束能力较弱。
⑵缺乏专业素养: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大多数管理者都是技术背景出身,对金融知识了解不足。由于缺乏从事金融行业的资质和经验,在机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问题上往往束手无策,再加上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不强,使得机构平台的安全性弱,服务质量差,所以各种乱象层出不穷。
⑶缺乏商业道德: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罔顾道德与法律的约束,钻法律空子,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投资者钱财。
⑷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只关心自己能吸收到多少投资,而在风险控制、人员管理、系统安全等方面重视程度不足,这引起了该行业巨大的风险。
4.羊群效应
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跟风投资,只追求高收益,对产品本身风险模棱两可,稀里糊涂就买了高风险产品。
⑵投资者过于追求担保,一出现亏损就要求保本,这使得投资者将关注点都放在销售方的承诺上,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弱化了投资者自身投资能力的培养。投资者不重视产品风险辨别能力和承受力,仅仅依赖销售机构品牌和素质以及所谓担保,必会陷入风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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