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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工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2起

整治行动中,工商怀柔分局以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电子市场、建筑工地及投诉较集中的购物网站为重点整治对象,主要针对的问题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商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3C强制认证或危害人身健康安全,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商品等。

  今年,工商怀柔分局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截至11月底,他们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2起,没收侵权商品价值42.55万元,罚没款58.66万元,查处产品质量案件25起,没收不合格商品价值5756元,罚没款7.27万元。

  整治行动中,工商怀柔分局以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电子市场、建筑工地及投诉较集中的购物网站为重点整治对象,主要针对的问题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商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3C强制认证或危害人身健康安全,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商品等。该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检查有形市场300余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2000余户。

  在商标侵权方面,工商怀柔分局通过建立商标保护绿色通道进一步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将福田戴姆勒汽车、御食园食品、红星股份、红螺食品4家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成员单位。在商品质量方面,怀柔工商分局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服装、儿童玩具、电子产品、眼镜等进行了商品质量抽检,抽检商品217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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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阿里已经在第35类的相关服务上注册了“双十一”商标,那么如果他人未经其授权擅自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双十一”商标,无疑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这并不代表其它电商从此就与“双十一”无缘了。

  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际上,“双十一”作为一个商标而言,其显著性是比较低的,因为“双十一”是一个节日,来源于客观存在的日期“11月11日”,换句话说,即便阿里已经注册了“双十一”,但是并不能禁止他人使用“11.11”、“11月11日”或者其他变体,因为日期属于公共资源,不可能为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

  其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京东、国美和苏宁等电商也不可能只使用“双十一”、“11.11”、等字样,而不同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京东”、“国美”和“苏宁”。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定,即使阿里已经在相关服务上注册了“双十一”商标,也无权禁止其它电商在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双十一”字样。

  最后,虽然“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确实由阿里首创,并且在全国相关公众范围内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然而,近几年由于各大电商的过度宣传,“双十一”已然逐渐退化成一个特定节日的代名词,所以,“双十一”虽为注册商标,但已逐渐被淡化,因此,商标权人想凭借商标注册证来禁止他人使用一个节日的通用名称,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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