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律师:
我是一个中国内地商人,几年前,与两个台湾人、一个香港人,还有一个法籍华人,共同投资两个亿,在中国内地成立了一家公司,现在,各个股东之间产生了纠纷,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问:我们应当向基层法院起诉,还是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魏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所涉及的股权纠纷,涉案金额达两亿,涉案当事人为法国国籍公民、香港居民、台湾居民。属于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重大涉外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您可以向贵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纠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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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我们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包括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具有贴近群众、程序便捷、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我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81.7万个,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13万人,每年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130万件,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样多发将成为常态,调解任务日益繁重。要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发展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普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要大力加强组织建设,推动在行业性、专业性领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加强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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