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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索托劳工法及实施细则与劳工管理经验

莱索托劳工及就业部下设工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26名成员组成,包括劳工及就业部常秘、劳工及就业部官员、工会领导人和雇主代表等,每年会定期就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咨询协商并予以发布实施。

  (一)《劳工法》及《<劳工法>实施细则》

  1992年莱索托劳工及就业部颁布《劳工法》,是莱规范劳动关系和秩序的法律,共21章243款,该法案就工资、雇佣合同、工作时间、假期、劳保福利、非当地居民就业、工会及劳资纠纷仲裁等做了具体规定。2003年颁布该法的《实施细则》。该法分别于2010年9月和2011年10月予以修订。

  《劳工法》主要内容:

  (一)序言,说明其适用范围。

  (二)阐释及基本规定,包括术语定义、代码解释、管理原则、非歧视原则和结社自由,禁止强迫劳动,要求合同的公平性。

  (三)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

  (四)工资机制,包括工资咨询委员会及年度工资审计政策等。

  (五)合同的签订及终止、解雇

  (六)工资保护制度

  (七)卫生、安全和福利

  (八)工作时长、假日及病假等

  (九)妇女、年轻人和儿童的就业

  (十)贸易联合组织及雇主组织登记注册

  (十一)劳动中介机构

  (十二)涉外服务合同

  (十三)非莱索托人就业

  (十四)贸易联合组织及雇主组织成员规则

  (十五)不公正待遇

  (十六)贸易联合组织及雇主组织的资产、账户

  (十七)贸易联合组织及雇主组织的责任与义务

  (十八)争端解决

  (十九)罢工、损失及必要服务

  (二十)纠察、胁迫及其他争端

  (二十一)修订、废止和补充

  2003年发表的《<劳工法>实施细则》对雇佣关系的建立及终止、集体合约、罢工与停工、纠察、雇佣歧视及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做了详细规定。

  《<劳工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雇佣终止包括协议自动终止、雇员单方面终止(辞职)、雇主单方面终止(解雇)。

  ——合约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协议和未言及工作期限的协议。如果雇员同意固定期限合约,只有雇主严重违反合约,雇员才能辞职。如果雇主没有违反合约,雇员合法终止合约的唯一方法就是得到雇主提早终止合约的允诺。

  ——雇主严重违反合约的行为包括:拒付工资、口头的谴责或身体上的性骚扰、不公正歧视等。

  ——雇主解雇雇员的前提必须是遵守合约规定的、遵守劳工法通知期限和解雇金相关规定的,遵循公正程序和有解雇的公正理由。能被证明的理由才为有效,即若雇主不能证明解雇之理由,解雇将被视为不公正的。解雇雇员的公正理由取决于理由性质和严重性。同时,在特定情况下理由还须足够充分。

  ——雇员严重违反合约的行为内容包括:拒绝工作、偷盗、欺骗、完全不服从管理、攻击同事等。

  ——试工期有合理期限,通常为3个月,鉴于某些因素等,有时可达4个月,可经协商延长。试工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否则须经劳工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

  ——雇员不可以仅仅由于感染艾滋病而被解雇,雇员可在其目前工作继续直到从医学角度而言不再适合工作。雇主须在不侵害雇员利益的条件下为其提供可替代的工作。

  ——不受保护的罢工,即参与不符合劳工法规定的罢工系为可被解雇的不当行为。

  ——劳工法将工会有权协商视为构成集体合约内容的问题,将集体合约定义为注册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关于相互利益的书面协议,也包括承认协议、代理机构和申诉、惩戒及争端解决程序。

  一旦工会被承认,雇主与工会之间互相具有诚信协商义务,包括相互尊重、协商、保持代表持续性、准时出席会议、推动所提出的建议、考虑他方提出的建议,如不能接受,指出不能接受原因。若一方不诚信协商,另一方无需继续协商。不诚信协商的一方不可以采取终止谈判行动和声明进入僵局,即无辜一方没有声明进入僵局,违约方不可以实施其提议或采取不当劳工行为的劳资行动。

  ——雇主诚信协商的义务包括公开相关资料,工会可以合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雇主未被要求公开的资料包括:合法的特权、不能公开为法律或法庭判决所禁止的资料、如若公开会对雇员或雇主造成严重伤害的、雇员个人隐私材料(除非雇员同意公开)。

  ——雇主合法停工或雇员合法罢工前要遵循的程序:递交争端至理事会;理事会主席指派调解人在自递交起30日内通过调解解决争端;如解决,调解人签署报告,并将争端事宜书面报告,争端各方也签署;若未解决,调解人须签署未解决报告。停工或罢工开始前7天必须给予通知。

  此外,《劳工法》规定着装警察只有在罢工发生违反和平或法律的行为尤其是暴力行为时才可干涉。保安可以被雇佣来保护雇主财产并保证雇主经营场所内的人员安全,没有义务执行劳工法或劳工法庭的判决。

  (二)一些具体的劳工和劳资关系规定

  —— 正常工作时间:每名雇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5小时,每连续工作5小时后应休息至少1小时,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1小时,且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1.25倍。

  ——公共假日:莱每年有12个公共假日,工人应享受当天带薪休假,如需加班,雇主应付双倍工资或倒休一天。

  ——解雇:不得无故解雇工人。工人被解雇时有权为自己辩护。工作满一年的工人被解雇时有权领取相当于两周工资的解聘费,因违法行为而解雇的除外。

  ——病假:工作满6个月后,工人可最多享受12天的带薪病假;工作满12个月后,除12天带薪病假外还可享受24天的半薪病假。休病假须有医疗证明。

  ——产假:女雇员可凭医疗证明休产假6周。除合同规定或自愿,雇主可不付休产假者工资,但不得在此期间解雇该名工人。

  ——提供交通:凡要求工人在晚8点至早5点间工作,雇主有义务提供交通工具,将其送到距工作地点10公里范围内离家最近的地方。

  ——最低工资标准:雇主须至少向雇员支付最低工资。

  ——聘请外籍人员: 在莱投资的外资企业公司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可自动获得莱工作许可,如需特殊技能工人、且莱当地没有,可雇佣外籍工人,但其必须事先获得莱劳工及就业部和内政部颁发的工作与居住许可。

  (三)目前工资状况

  莱索托劳工及就业部下设工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26名成员组成,包括劳工及就业部常秘、劳工及就业部官员、工会领导人和雇主代表等,每年会定期就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咨询协商并予以发布实施。

  2013年3月,莱公共服务部发布公告,对原有公务员工资薪酬体系进行调整,由12档114个级别调整为13档81个级别,工资增长了9%甚至81%。莱政府于4月1日起实施该公务员工资调整计划。

  莱劳工部长曾在讲话中表示,在莱中资企业对莱促进就业、增加税收、改善投资环境发挥着积极作用,感谢中国长期以来对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有力帮助,希望进一步加强与中国企业的联系,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学习中方有益经验。

  (一)我在莱中资企业劳动管理的一些经验做法

  在莱中资企业对当地雇员管理基本按照《劳工法》执行,并在当地有关法律基础上制定具体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保护我企业和雇员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雇员选用:收取当地人个人简历投档,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计划,选用那些符合要求且自愿遵守规章制度的求职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制度、卫生条例,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提高工作技能。

  ——求职者需提交的资料:前一个雇主的推荐信或经过认证的工作证明;本人的与职位要求相关的学历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护照、选民证)复印件;本人简历。

  ——雇员录用:经过工作要求和资格测试,合格者由企业组织安排到当地医院体检或自行体检,签订劳动合同。杜绝非法用工。

  ——雇员上岗前培训:上岗前参加入职培训、安全与健康培训,雇员本人签字确认培训结果。

  ——雇员合同期:新录用雇员合同期一般为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以完成某项特定的工作为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后,办理续签手续,或不续签则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并提前通知雇员。

  ——建立和保存雇员个人档案:雇员护照或选民证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基本信息;与雇员工作相关的证书等。

  ——雇员考勤、休假、工资发放、调动、岗位变更、福利、加班与加薪等:按规定程序进行。

  ——雇员的奖励和处罚:奖励包括精神鼓励、一次性现金奖励、工资晋级等。处罚包括警告、停工、工资降级、解雇、责令赔偿损失等。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雇员辞职应提前向雇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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