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广东省珠海一家鞋厂千余工人停工维权。事情源于鞋厂工人听说中山一家鞋厂公布了一条新政策,规定非中山籍员工不得以辞工为由提取公积金,珠海这家鞋厂工人因担心自己所在鞋厂效仿此做法,遂发起停工维权。
鞋厂停工事件反映出我国劳动法集体协商制度的运行偏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爱青表示,涉及保险福利等重要的劳动权益事项,如果采用集体协商程序,签订集体合同,一般都能保障劳资双方关系稳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但“可以”而非“必须”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在实践中基本流于形式。
郑爱青指出,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集体协商制度往往面临工会积极而企业不积极的困境,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建议将集体协商制度纳入劳动法强制性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劳动待遇、劳动条件等事项,实现劳资关系的长久稳定。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认为,集体合同就是职工群体和用人单位双方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劳动关系的调整,不能仅仅依赖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制度上,需要一群人联合起来和企业谈判,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实现劳工公平。”
就如何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郑爱青提议,应该提高工会的地位,在劳动法的修改中增加集体谈判和协商的法定义务。因为集体协商制度最终还得需要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来实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