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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苍南县龙港镇中心商场变“鬼城” 损失还在扩大

开发商将不应出卖的消防通道作为商铺出卖,且造成严重消防隐患和商场众业主的更大的损失,甚至损失还在扩大,谁来承担业主的损失?

  购物中心近四年开不了业,400余业主损失上亿

  2005年至2007年期间,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置信房开)与400余位业主签订了购买置信名都商铺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开始三年由房开公司包租,期满后由业主自营或出租。

  2010年8月30日三年包租经营期满,置信房开通知业主可以回收各自的商业用房。业主们在置信名都购物中心内却根本找不到购买的相应店铺位置,只有一个空荡荡的大敞间商场。

  业主们发现,购物中心一层和二层共2.4万平方米内,很多业主的店铺位置占据了消防通道,也有部分店铺位置在消防卷帘门下,还有的店铺位置甚至被消防的卷帘门分隔开,这样如果发生火灾,卷帘门也起不到任何作用。

  “商场的面积超卖了,开发商把一些原本用作公共通道、安全疏口等公共消防的面积当作店铺卖给了业主。”陈峰对置信房产这种超卖面积的行为不满,“这种布局消防根本不合格。”这也导致了商场至今迟迟不能重新营业。

  据业主陈峰介绍,购物中心近4年开不了业,400余业主仅店铺租金就损失上亿元。

  头三年正常营业,为何包租期满后业主们却不能开张?

  我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业主们与置信房开签订的三年包租经营合同,购物中心开业头三年由开发商下属的经营公司负责整体的运营。据温州市消防支队工作人员介绍,置信名都购物中心在2004年4月30日报批过商场大开间的消防资料,并于2007年12月27日验收通过。

  既然已经通过验收,并且正常营业三年,为何三年包租期满,业主们却无法再开业?

  温州市消防支队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法规,商场需要二次改建或装修的,都需要再次报建审批,验收合格后才能再度进行日常经营活动。”

  “开发商准备了两个图纸,一个大开间的商场图纸送给了消防审批,一个‘格子铺’的图纸送去了房管局。”很多业主都如陈峰一样,手上有土地证、产权证两个证件,但是通过审批的是商场大开间的消防资料,而不是被分割之后的消防资料。温州市消防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在消防支队存档的是大开间的资料。

  空置近四年,业主的损失谁负责?

  据多方消息,龙港置信名都购物中心开业头两年生意一直都很兴旺。“这个商场处在镇中心的位置,开业头两年人气都特别旺,但是现在存在消防隐患,没法开业。”陈锋表示。

  据陈锋透露,购物中心在第三年的时候人气明显不如以往,这是因为置信房开做了手脚。“开发商拒绝商家入场,只出不进,刻意将商场的人气压低。开发商的目的其实是想跟业主们用最低的价格,签订一个更长的类似十多年的包租合同,来增大利润。”但是业主们最终还是没有跟开发商签订包租合同,而是决定自己拥有商铺。

  对此,置信房开高层表示,从来没有故意做低人气。“在三年包租期满时,我们确实想跟业主签订一个更长的包租合同,但是绝对没有刻意压低价格。头三年为了商场的起步发展,租金肯定会高一点,但是发展平稳过后,就按照市场价格来走,但是业主们不同意,就没有达成包租协议。”

  置信房开高层还解释道,“我们的商场整体是通过消防审查的,头三年我们都正常营业,而且都没有被查封。这个商场是一个商业综合体,是需要统一规划、统一运营才能做好的商业地产。业主把商铺拿回去,也是要全部业主一起找另外一家运营的公司来整体运营,而不是像菜市场摆摊一样各做各的。”如果是统一运营,那么商场的消防资料就没有任何问题。

  置信房开高层坚称,商场近四年不开业的责任应该由业主们来承担。“我们头三年可以正常开业,业主拿回去之后,也可以包给别的运营公司先开业收租金,而不是一直空在那里赔钱。如果真的有问题,也可以边营业边解决,空置在那儿的损失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业主们则认为,置信房开擅自把商场进行分割出售,导致商场存在安全隐患,至今无法开业,业主的损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业主们也多番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2013年8月,业主们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置信房开对涉案商业用房进行消防整改,赔偿损失。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要求对涉案商业用房进行消防整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上诉人就交付商业用房以及赔偿经济损失提起的共同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不宜合并审理。故对本案应作驳回起诉处理。”

  与此同时,业主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置信名都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苍南县法院裁定:“被起诉人核准第三人置信名都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而且起诉人于2009年8月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将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从第三人名下转移到起诉人名下。因此,起诉人对被起诉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明知的,且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对林立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目前,业主们已经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且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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