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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如何规定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1 页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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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正式召开。吕红兵不仅以上海市政协委员、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的身份参会,还递交了一份名为“加快培养上海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建议”的提案。

  据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一节中指出:“发展律师、公证对法律服务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一节中提到:“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在“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中提及:“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吕红兵告诉记者,可以说四中全会决定明确界定了涉外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体系中以及涉外法律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为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将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提升至党与国家重大决策的高度。可以说,从来没有这样一个时代如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来没有这样一个时代如此重视涉外法律服务建设。上海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生逢其时,大有可为,也定能大有作为。

  记者了解到,经过改革开放后律师事业三十多年的发展,上海已经形成了近1.6万名律师的专业队伍,培养了一批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涉外法律服务事务所,成就了一批国际视野、专业水准、诚信勤勉的涉外法律人才,更有商务部门、司法行政、法学院校的关心、支持,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为此,吕红兵建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委、司法局,应制定发展上海涉外法律人才队伍的规划,将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纳入上海十三五规划予以前瞻性及统盘性考虑。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委、司法局,应当制定年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依托上海市律师协会及各区县司法局,选拔优秀涉外青年律师,在境内集中培训后,选送至国际金融机构、一线国际律所实习,切实培养有实践经验的涉外法律服务后备人才。

  此外,上海市商务委、司法局等机构应加大对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资助力度。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期长、能力培养成本大,且市场培育期长、拓展风险大,同时早期支出大、收益期长,另外业务收入也相对滞后。在此情况下,应当加大对这些涉外律师事务所的财力支持力度。目前上海已出台《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完善规定,加强支持,加大资助,以壮大涉外律师事务所的实力,提升其能力,在实现涉外法律服务新腾飞的同时,适应并引领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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