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理论建构的自由工资概念体现了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但其并非无懈可击而放之四海皆准。就方法论而言,概念主义的抽象外部体系构想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毋宁说是一种假想。抽象概念建立的核心——构成性事实的要素通常都不具有客观必然的内涵,需要人的社会经验、社会观念评价或者法律解释等主观活动而确定。在法律适用中,严格意义的涵摄所占比例是相当少的。“劳动的对价”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概念要素使工资的法规范、法规范所生之法规制所能采纳的意义内涵十分有限。仍以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为例,其将工资范围限定在一个十分狭小的范围,只要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体认工资来源,则顿觉其理据实不足信:
首先是以劳动关系终止为目的的给付。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劳动条件系以双方当事人据以成立契约之基础并有对价等值关系者始属之,因此,基于劳动关系之终止所获之退休金、资遣费等自不属于工资范围”。然而,从事实出发,劳动者退休、去职之前已给付劳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社会性给付、补偿性给付都根源于从前的劳动给付,是对其劳动的一种报偿,如若不然,则此种给付则应视作对劳动者的赠与。质言之,如无在职,何来去职?如未曾给付劳动,又怎会有此等收入?因此,台湾地区学者强调工资乃在职劳动之对价,实际上是对“劳动对价”的限缩解释。如前所述,日本《劳动基准法》中的工资就包括退休金、资遣费等给付,而大陆的法律规定则与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基本一致。
其次是非经常性给付的奖金。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1985年2月25日发布)第10条将非经常性给付之激励式奖金排除在工资范围之外,然而,大陆与日本立法均将这种收入列入工资。日本学者认为:奖金具有多重意涵,首先它是基本工资的补充,是对劳动者勤劳的报偿,旨在对于不同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竞争性评价,因此带有激励的性质。据此,奖金是对劳动给付优秀者的报偿,并非是与劳动无关的额外给付。我国相关立法虽将奖金列入工资范畴,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有与立法相悖的判例出现。
最后是任意性恩惠给付。关于任意性恩惠给付,如贺金、礼金、奠仪、年节金等是否属于工资,日本及台湾地区学者多数持否定意见。但亦有学者认为恩惠型给付性质之判断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于劳动契约或因集体协约明示给付条件,则成为契约上之义务而丧失恩给的性质,因而也应视为工资。该意见与其说是基于契约义务而否定恩给性质,毋宁说是对劳动关系中基于主仆身份而生的恩给惯习的扭曲。它试图用书面契约赋予恩给行为以规范性效力,却无法解释有书面证据的恩给与无书面证据的恩给如此区分处理公平何在?须知,作为劳动惯习的无书面证据的任意性恩给大量存在,如此处理将可能造成劳动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
关于工资范畴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种种争拗皆可归咎于抽象概念建构的方法论缺陷:复杂的工资现象只有相当有限的部分可以通过“劳动的对价”涵摄入劳动法上的工资概念。质言之,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标的、成为劳动监察的对象,为劳动争议之所由的工资范围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收入的复杂程度相形见绌,这将损害劳动法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保障功能。同时,概念构想的成就常以基于实务上的后果如何为准。从工资范畴的立法分歧乃至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此问题纠结难解、莫衷一是都反映出抽象概念的法律技术缺陷。
概念主义对自由工资的构想不仅于涵摄技术上漏洞百出,同时,它也没能将工资概念在劳动法体系中的地位清晰表达。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依主体可划分为集体劳动关系和个别劳动关系。在集体劳动关系法中,劳动者享有的团结权、集体争议权与集体谈判权,本质上是劳动者制衡雇主的权力,而非单纯的债权。从对价理论的构想中很难看出工资作为债权客体与集体劳动关系法之间的关联意义,这使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脉络断裂而失去对外部法律体系建构的功能。这就无怪乎日本学者将劳动法上的工资划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工资与集体劳动关系法上的工资,并无意建构一种能融贯整个劳动法体系的工资概念。
若从认识论层面深究,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工资本质的认识缺陷则是工资概念法律构想不周的根源。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他针对“工资是劳动的价格”进一步批驳道:因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劳动量来决定,如果劳动本身有价值,那么就会出现“商品的价值由其价值来决定”这样的同义反复的逻辑错误。 古典政治经济学上所谓劳动价值实际上是劳动力的价值。 因此,自由工资的概念在认识论上误将劳动力与其职能——劳动相混淆,才会因无法衡量劳动的价值而致其概念的法律构想面临种种困境。马克思明确指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它是由劳动时间来决定的。劳动创造的全部产品价值在资本主义法权关系下被分为三个部分——利润、地租与工资,前两者虽是劳动创造的价值之一部,但却不属于劳动者所有而作为剩余价值归属于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工资只是由劳动者所有的他的劳动所创造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因此,工资与劳动根本不可能存在对价等值关系。当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对自由工资的概念进行认识论的反思后,工资的契约理论构想囿于“劳动的对价”——这个假命题所面临的种种困境自不待言,另一种工资概念的法律构想的可能却随之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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