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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退市制度的严肃性不容打折

主动退市者的重新上市门槛可以放像,但对于重大违法者,一经查实,应责令其立即退市,并赔偿投资者的所有损失,绝对不能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如此,退市制度才能体现出真正“刚性”的一面。

  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三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月30日对外发布实施。尽管监管部门声称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退市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从修订后的条款看,将导致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被打折”。

  上市难退市更难是A股市场最真实的写照。一家企业要成功跻身于资本市场,要经历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初审、回馈意见、上会审核等诸多环节。即使是成功过会,如果市场行情低迷导致新股IPO被迫暂停,而企业盈利指标不再符合上市的条件,也存在无法上市的情形。像目前排队企业600家,排在后面的还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才能上市,更不要说市场的变化了。

  诞生20余年来,A股市场只有不到80家上市公司“被退市”,退市率较低。如果考虑到某些上市公司的退市是由于合并等因素引发的,则真正因触发财务指标而退市的上市公司更少。而为了规避退市的命运,资产重组、报表重组、财政补贴、奖励等成为某些股市“不死鸟”保牌保壳的“法宝”,这明显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

  去年10月份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被认为是退市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特别是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的强制退市制度,更是被解读为刺向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一把“利剑”。

  但沪深交易所修订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显然为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打开了另一扇方便之门。以上交所的重新上市办法为例。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上交所对其重新上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优待措施,如在申请间隔期方面,主动退市公司可以在退市后随时申请重新上市;在申请文件方面,公司认为相关申请文件不适用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免于提供;在审核程序方面,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的时间减半,由常规的六十个交易日缩短为三十个交易日。特别是退市后可随时重新申请的规定,理论上存在上市公司将该条款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可能。

  退市制度改革的最大败笔在于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可申请重新上市,这一点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同样有所体现。尽管上交所对于重大违法公司重新上市设置了四个方面的前置条件,但万福生科、海联讯的结果告诉我们,只要能上市成功,区区对投资者的补偿又算得了什么?平安证券设立的万福生科补偿基金为3亿元,海联讯四位股东设立的补偿基金为2亿元。但相关造假者通过造假获得的巨额利益远远大于补偿的金额,造假上市谁才是最大的受益者毋庸置疑。

  因此,对于重大违法公司,不应给予其重新上市的任何机会。赔偿投资者损失是其责任所在,责任人员受处罚亦是其咎由自取,根本无须拿重新上市作为换取其补偿投资者的筹码。然而,监管部门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的考量,最终向重大违法者“妥协”了。有了这个“护身符”。无论是在核准制下,还是在注册制下,都将无法阻挡欺诈发行与造假上市者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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