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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临时用工也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2014年9月7日,李某从山东某包装有限公司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多次找到包装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公司称,李某在公司为季节性临时雇工,仅工作了3个多月,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李某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确认李某生前与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生前在公司从事拉包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又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与季节性临时用工可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最终裁定,李某生前与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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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临近,山东临沂的蒜商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2014年11月,韩国政府通过招标,进口了临沂产的大蒜2200吨。在经过收货方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合格后,货物被发往韩国釜山,但到达港口后,韩国农管所却以“重斑点超标”为由,将货物全部退回中国。

  2200吨大蒜漂洋过海兜了一圈又回来,致使中国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当人们关注谁该为此担责时,韩国方面回应:去世贸组织告我们吧!

  要不要去世贸组织告?怎么告?中国企业有他们自己的选择。然而,此次大蒜风波引出的“洋官司”话题,值得关注与重视。近年来,我国企业遭遇的“洋官司”不少,可以说,贸易摩擦与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及最大货物贸易国的进程如影随形。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中国企业,面临突如其来的民商事法律纠纷,往往束手无策。梳理这些年我们遭遇的“洋官司”,中国企业胜诉的有之,但败诉的更多。无论胜败,通过国际仲裁、诉讼的维权成本之高、难度之大、胜算之微,令人咋舌。

  一方面,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准备不足,面临人才匮乏、经验匮乏的困境;另一方面,当企业做好打“洋官司”的准备时,才发现诸多国际法律规则对自己是如此不利。

  长期以来,在国际舞台上,能够熟练使用外语、掌握国际法律规则、维护国家利益的高端法律人才十分匮乏,不仅在国际法律规则制定时缺乏话语权,在面对国际纠纷时也缺乏大批能挺身而出的专业团队。

  与此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缺乏国际思维和责任担当。厦门海事法院院长黄勇民介绍,中国船厂在与外方签订造船合同时,九成以上选择“伦敦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构,然而,近年来中国船厂在“伦敦仲裁”的案件几乎全军覆没。个中原因耐人寻味。为什么不选择在国内仲裁呢?很重要的原因是,国内仲裁机构没有拿出一份像样的以国内仲裁为要素的格式合同供企业选用。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与和平崛起,伴随着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深蓝,我国不仅急需培养一大批能够代表中国从事国际法律规则制定、实施及纠纷解决的人才,还急需把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盘子里去谋划考虑。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必须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培养国际法律人才、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尽快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新格局,才能换来与我国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法治环境,从而更好服务于国内改革发展,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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