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已经一年,但是并没有真正落地生根,一些企业仍然继续“顶风作案”,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最终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利遭受严重侵害,主要表现形式有:
——同工同酬难实现。同工不同酬的主要原因是实际用人单位认为派遣劳动者是“外来的”,这样做可以节省成本。在加班的情形下,派遣劳动者没有加班费,实际用人单位对其仍然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支付报酬,而对其原有工作人员则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标准支付报酬。《人民日报》曾报道《我国劳务派遣工权益屡遭损害,工资为正式工38%》。
——社会保险难落实。由于用工单位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损失,所以对劳动者是否参保不关心,虽然有一些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有些派遣单位往往为了节省保险费,只是在参保地开户,缴纳一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或者到社保中心开具一张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有报道显示:2012年,派遣工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参保率均低于正式工16个百分点以上。
当前存在大量异地派遣工,社会保险参保地由用人单位决定,因现各项社会保险还没有完全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缴费的基数、费率等也存在差距,从降低成本的角度考虑,派遣单位必然会选择投保标准低的地区参保。也有的单位就干脆不给派遣工缴纳保险费。这样就会造成劳动者很多时候不能在实际工作地点参保,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存在很多问题,不但会造成管辖的问题,还会带来“同工不同命”、“同命不同价”的后果。
——民主权利难行使。当前,大多劳务派遣公司只起到中介作用,坐收渔利而缺乏规范化管理,没有工会组织和党组织,导致劳务派遣工的组织关系无法落户或者无从加入组织。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权,职业发展机会不均等,被派遣员工作为用工单位的“编外”的职工,没有机会行使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因此他们缺乏归属感,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这既不利于个人发展,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中国工运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劳务派遣工的入会率为55.8%,远远低于正式工。
建议:各地政府应当充实劳动监察力量,加大对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查处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同时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为了尽快改变劳务派遣被滥用、发生纠纷互相“扯皮”的局面,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加强监察,裁判人员应当善于甄别“真用工、假派遣”及“假外包、真派遣”等违法用工形式,应当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作出符合法律本意和客观事实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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