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文员。2014年8月,我被公司安排到机加工部门从事机械加工工作。由于我根本没有操作技能,便找到公司协商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而公司却以“合理调岗”为由不再调配。为此,我自调岗的第二天起就没有上班。2014年9月份,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我辞退。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调岗是否正确?
【律师回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回复:你与公司依劳动合同约定,一直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导致两个岗位的工作要求、性质、内容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次公司岗位调整既单方改变了与你当初建立劳动合同的约定,又没有考虑到你的技能,构成违约,你可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虽有用工主动权,但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是否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不能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强令换岗。本案中,公司调整劳动岗位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不具有侮辱、惩罚性质,但实际上劳动者不具备新岗位的技能,实属变相辞退劳动者。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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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到一家有劳务派遣资质的职业介绍公司找工作,他们向我推荐了一家工程技术公司。试用期过后,这家公司同意用我,职业介绍公司便跟我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在我工作期间,职业介绍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后来我要求其为我补缴,可他们说应由用工单位缴纳。可工程技术公司又说我是被派遣工,得找职业介绍公司解决。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许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因此,您的社保费应由职业介绍公司为您缴纳。现在该单位未履行缴费义务,您可与其进行协商,或者向该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保稽查部门反映,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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