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重要部署。《决定》要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必须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劳务派遣制度,推动劳务派遣规范发展。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虽然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专门进行了修订,人社部也出台了相关规章,但劳务派遣立法远未完善,其制度完善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例如,劳务派遣“三性”的界定仍需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构成“联合雇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合理分担,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将反就业歧视法引入劳务派遣制度中;“同工同酬”的实施机制如何完善;劳务派遣向直接雇佣转换的条件;如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日常监管等等,都需要在立法中不断完善。从形式上看,有必要整合相关制度,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全面系统规定劳务派遣的相关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通过严格执法,使法律规定落地。一是加强劳动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察,使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逐一得到落实。二是严格行政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做好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工作,通过日常监管,运用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段,督促劳务派遣机构遵守相关规定。三是严厉查处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对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给予严肃处理。四是强化法律责任。如果实际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在法律上应将“派遣工”视为用工单位的雇员,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要通过改革,破解劳务派遣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根源。首先,政府要改革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应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不合理的工资总额以及人员编制控制等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方式,使国有企业在用工方面更加自由,人员进出不存在体制障碍,推动人员能进能出,减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需求。其次,要改革税收财务制度,消除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经济便利和利益驱动,减少其使用劳务派遣的冲动。再次,国有企业要转变用人管人的体制和观念,改革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国有企业对劳动者要实现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实行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按照市场规则和劳动法要求,对所有职工实行统一规则、统一管理,按照岗位职责而非身份等级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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