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 )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由某娱乐公司30日内向其工亡职工熊某的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560640元。
2014年7月8日,某娱乐公司收银员熊某上班途中遭遇车祸,7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因工死亡。因该公司未为熊某参加工伤保险,家属无法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以熊某因交通肇事死亡,熊某家属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获得赔偿为由,只同意再支付20万元。熊某家属无法接受该公司的赔偿方案,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熊某是该娱乐公司员工,公司未尽到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熊某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熊某因工死亡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该公司支付该笔工亡待遇费用,不能逃避责任。从法律上看,交通肇事赔偿是民事侵权法律对被侵权人所得赔偿作出的规定,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对工伤职工可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的规定,二者性质不同,不存在重复赔偿问题。最终,市仲裁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裁决。
在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醒用人单位吸取该娱乐公司教训,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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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是休假的一种,它跟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相对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再结合《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医疗期是企业不得因员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护期间。
进入医疗期,必定是请了病假的。即医疗期本身就是在休病假,医疗期是根据工龄计算的,有期限的不得不雇用的期间。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而病假没有期限限制,仅需要医院出具证明就可以。在周师傅与公司的这一纠纷案件中,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周师傅属于“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可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而周师傅已休了4个月的病假,则属于病假长于医疗期。
当病假长于医疗期时,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对劳动者超出医疗期的时间,法律也赋予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合同解除权:其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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