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零售额从2011年的8019亿元增至2014年的27861亿元,每年以40%-50%的速度递增。去年“双十一”,阿里巴巴更是创下一天571亿元的交易额记录。
与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相比,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目前在中国开设网店的门槛较低,没有详细的法人主体等相关要求,尤其是C2C(个人对个人)平台,如淘宝网、拍拍网、微店等平台中的中小卖家,绝大多数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相关经营数据和信息都不在税务机关掌握范围,大量网店的征税长期处于真空状态。
从2012年起,韩玉臣就开始为“电商征税”问题奔走。他认为,过去有关部门为保护电商行业的发展对其免税,现在电子商务已经形成庞大的市场体量,应该履行每个公民和企业依法纳税的义务了,而且也已具备了纳税条件。
关于如何向电商企业征税,韩玉臣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通过网上银行系统核实网络零售商的销售额。
网络零售不同于实体店,它没有现场交易行为,所有交易支付都通过网上银行。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的交易记录核实网络零售商的交易额,以确保税源的足额收缴。
第二、统一推行电子发票。
目前,网络交易行为是否必须开具发票不是强制行为,无法从制度规范上保障市场中公平的开票秩序。要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每一笔网上交易在支付时都自动产生电子发票的方式实现。
第三、修改工商条令,即工商登记办法,建立纳税人识别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每个自然人纳税人将和企业纳税人一样有纳税人识别号。在家开网店的中小电商可以参照国家实体小微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对个人小网点实施税收优惠,保证其健康发展。
第四、参照国外做法,确定缴税比重。
我国应借鉴如英国、韩国对网络征税的做法,进行税收立法。对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采用公平的纳税原则,税种、税率应一致。若将网络零售商视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成本应在3%-8%;若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税务成本应在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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