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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自担风险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会运用推定某项事实成立的裁判方法,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相关主张。

  2013年1月,丁某到某销售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但公司未与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面临倒闭,部分员工逐渐离开公司。8月初,丁某也离开了公司。丁某要求公司支付7月份工资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和二倍工资共计18223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最直接的证据材料,是解决劳动争议、确定过错归属的最有效明确的依据。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会运用推定某项事实成立的裁判方法,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具体到本案,销售公司在其招用丁某后,未依法与丁某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依法作出丁某主张成立的推定结果,也是对销售公司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种惩罚。

  最后,仲裁委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裁决由销售公司支付丁某劳动报酬1800元与二倍工资15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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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用人单位解除与一职工的劳动关系争议,经宜宾市总工会派出法律保障部负责人调解,单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4万元。职工赠送锦旗,称赞该市总工会“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该单位编外聘用该职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八年一个月,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双方存在部分争议。职工主张:按同工同酬规定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补缴未缴的三年半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或赔偿损失;单位赔偿未办理缴纳失业保险导致职工的损失;补缴实际缴纳医疗保险前未缴纳年月的医保金并协调将门诊费支付个人账户,或者单位赔偿损失;补缴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前未缴纳年月的公积金,并按同等岗位工资标准计算补缴工作年限内的不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负责人热情接待了职工及亲属,向职工详细了解有关情况,查阅了职工持有的证明材料,给职工释疑解难,要求职工查询打印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清单。经充分准备,该负责人向单位核实职工反映的 情况,提出调解意见:一是工资如果存在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由单位补发;二是养老保险单位未缴纳部分如果能补缴,单位、职工按比例补缴,如果不能补缴单位依法赔偿;三是职工在该单位工作以来未发生疾病住院,建议职工放弃医疗保险权益主张,并提醒职工今后参加工作及时主张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未连续缴纳满15年以上,退休后自己如果不继续缴纳医疗保险,则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四是未缴纳年月住房公积金,单位按该职工工资计算补缴或者赔偿支付职工;五是按工作年月、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一次性赔偿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六是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工作年月计算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该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分管领导、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该职工的权益主张,职工少计算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单位自行主动纠正计算经济补偿金。单位、职工都同意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的调解意见。3月6日,该单位就将经济补偿金等支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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