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瑞强:我是安徽人,三年多前来北京打工,不久被设备安装公司招为安装员。我们是按件计发奖金,而每项安装工作的奖金有高有低,负责分配的主管总是把难干、钱少的活儿给我,为此上周我跟他吵了一架,当时我非常生气就离开了公司,结果被记了一天旷工。近日,主管说我无故旷工被单位辞退了,让我赶紧办离职手续。请问:公司能因为旷工一天就辞退我吗?
安慧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您本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您所述的旷工一天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赖于用人单位向您下发的、并且您已签收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中无“旷工一天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相关规定,那么您所在单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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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驻马店驿城区法院对该市肿瘤医院员工刘辉诉本单位不给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定肿瘤医院一审败诉。无独有偶,去年12月28日,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一名叫胡书聘的女员工也因肿瘤医院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而诉至法院,肿瘤医院同样遭到败诉。
刘辉告诉记者,他是2005年应聘到肿瘤医院的,从事临床检验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院方为他缴纳了部分养老保险金,但直至2012年5月,院方共有56个月没为他缴纳养老保险金。为此,他多次找到院方负责人,要求为其补缴。但院方每次都以经费不足为由来打发他。“走上法庭也是无奈之举,但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刘辉对记者说。
另一位状告肿瘤医院拖欠养老保险金的胡书聘女士也向记者简单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胡书聘是2006年12月份应聘到肿瘤医院工作的,其间,院方仅为其缴纳了一年的养老保险金。为此,胡书聘多次找到院方协商,但终不得果。直至2012年,胡书聘离职,院方也没有为其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案件审理时,院方并未派人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驿城区法院缺席判决肿瘤医院败诉。
采访时,肿瘤医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告诉记者,刘辉、胡书聘因为辞职才敢与单位打上了官司,事实上医院还有其他员工被欠缴养老保险金,但因还在上班,故敢怒不敢言。据了解,该市肿瘤医院是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在驻马店已行医多年,院方医务人员多为聘用制。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等保险金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医院不大明白法律的规定,那么连续出现这样的纠纷,也该上了一堂法制课,但这家医院采取不应诉不答辩的做法实在令人费解。
据知情人报料,前些年,肿瘤医院曾向民间融资,进入2014年,由于该市出现多家担保公司倒闭,一些投资人担心资金安全,向院方提出兑现要求,使得医院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对此,有的职工表示理解,但更多的人表示,医院毕竟在正常运转,拖欠几个月尚可宽容,如久拖不决,甚至恶意逃避,那只有让法律来评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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