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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欺诈的涵义与根源

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会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为了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提取秘密公积金等谋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我国也同样面临着如何规范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塑公司信用的难题。因此,剖析公司财务会计欺诈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国际对比和反思,采取针对性措施,无疑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AS82《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欺诈的考虑》中把公司财务欺诈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会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为了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提取秘密公积金等谋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财务欺诈的发生既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关系模糊、会计审计制度缺陷等微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法规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弱化等宏观方面的问题,是社会上诸多因素在会计活动中的综合反映。

  唐纳得·卡瑞塞博士是欺诈研究领域享有盛名的教授,他在该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被称为反舞弊专家。他建立并发展了欺诈三角理论,以解释为何人们会进行欺诈。卡瑞塞得出结论:当动机、机会和理性程度三个重要因素归在一起时,进行欺诈的倾向就会出现。在一个人真正进行的欺诈中,三个因素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并且相互关联的。缺少任何一项因素,都不会使一个人进行欺诈。每个公司的执行者需要明白此欺诈三角,并明白为什么员工从事各种各样的欺诈行为。

  在20世纪80年代,伯明翰·扬大学的史蒂夫·W·阿尔伯察博士就研究并分析了欺诈行为。其研究表明,那些居住条件高于平均水平并有个人或赌博债务,有试图拥有个人地位的欲望,或有从家庭及周围同伴身上得来的身份压力的工作者最容易进行欺诈。那些认为自己工资过低,不被重视的员工也更可能从其工作中行窃。

  除了前面描述的传统欺诈理论,马丁·T·毕格曼(MaetinT.Biegelman)在《防范欺诈与内部控制的执行路线图》一书中设计了一些新的理论。如:欺诈的薯条理论、欺诈的烂苹果理论、低挂水果的欺诈理论、欺诈的加减法理论、舞弊的员工是欺诈者的理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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