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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出车发生车祸 单位管理不严被判赔偿

黄某驾驶轿车与一辆无牌拖拉机追尾相撞,黄某与赵某二人当场死亡,车上其他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

  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莒县承揽了部分建设工程。从云南省来打工的赵某系该公司雇佣员工,在工地上从事脚手架工作,平常下班后与工友们租居在当地民房内。

  2012年6月23日下午下班后,该公司的另一名雇佣员工黄某约赵某、张某等人一起到日照市汽车站接人。当晚10时许,黄某驾驶轿车与一辆无牌拖拉机追尾相撞,黄某与赵某二人当场死亡,车上其他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赵某的父母、妻子和孩子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8万余元。而该公司则认为,赵某外出并非履行公司职务,不应由公司赔偿;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身亡,其亲属应向事故肇事方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下班后与他人共同赴日照市汽车站接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非受公司指派,不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该死亡后果与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公司作为接受赵某劳务的一方,在赵某等员工均租居在当地的情况下,应当对员工们下班后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管理和约束。鉴于公司对赵某等人夜间外出时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酌情判令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赵某亲属经济损失的20%,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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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系某服装公司一线操作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从事生产线操作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位员工按照自己实际工作量的多少领取工资。2014年下半年,公司接了一个急单,立刻组织员工晚上加班赶进度。虽然是计件工资,工作时间越长,工资就拿得越高,但小张觉得一天工作10小时以上,公司在支付计件工资的同时,还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为此,她向相关部门咨询。

  计件工资制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将产量和工资挂钩,能够从劳动成果上准确反映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计件工资制受到不少企业的青睐。但对计件工资加班费许多企业却绝口不提,往往以干多少活拿多少钱搪塞。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第21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拿计件工资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后,若公司在标准工时以外另行安排加班,职工是可以要求加班费的,公司不能以已支付了标准工时外的计件工资搪塞,还需要另行支付加班费(标准工时外的计件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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