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建部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众亮住房公积金“家底”。
具体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对机构概况、业务运行、财务数据、资产风险、效益分析以及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定期披露。
住建部部长陈政高在住建部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说,住房公积金让4700万职工喜迁新居,改善了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截至2015年1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1亿人。2900万缴存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9万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2.9万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200万笔,总额4.3万亿元。
陈政高说,住房公积金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发掘住房公积金的巨大潜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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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迟到了会被罚款、完不成业务考核会被罚款……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经常有罚款的规定。对此,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自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以来,企业是否有权依据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问题,在社会上一直有不同声音。
前不久,以南方某地的一个判例为切入点,“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话题,再次掀起一场关于法律的讨论。那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实践中会有哪些观点?带着人们关注的话题,本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玉祥律师,请他进行了分析解读。
吴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需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修订管理制度,并对吴某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奖惩。某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周六应将本周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采用E-mail进行报告,不执行的,每欠报1次,罚款20元。连续1个月不执行,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后吴某因合同期满辞职。该公司以吴某欠报周报10次、违法离职等理由,扣下吴某工资200元作为罚款。吴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吴某返还罚款200元。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因欠报周报的罚款200元。
最终两审法院都以该公司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其诉求,并支持该公司向吴某返还200元罚款。
李玉祥:在微信的朋友圈里,我看到了这篇文章。在这起案例中,我注意到两审法院都是以某公司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求,并支持该公司向吴某返还200元罚款的。因为我对具体的案情,如举证情况、庭审程序等并不了解,所以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持任何异议。只在理论上谈一谈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看法。
第一,如果某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吴某没有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报告一周的工作情况,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劳动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支持某公司对吴某进行罚款200元;如果某公司没有充分证据,不能够证明吴某违反了《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则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就可以以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某公司依据企业制度管理处罚员工是不需要法律授权的。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岗位的职权、管理权限是由公司成立时,依据《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来决定的,或者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决策机构来决定的。只要某公司的章程、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定不违反《公司法》和其它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了。
第三,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调解的范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是行政部门与行政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解的范畴。凡是讲企业无权处罚员工的,能找到的法律依据都是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我注意到关于这个案件的一些学者观点,他们也是从行政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解读的,而不是从劳动合同关系上来解读的。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建立的根本基础来源于平等自愿的私权。合同法规定守约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而违约金的实质就是对违约行为的罚款。具体到这个案件,某公司对吴某的200元罚款,实质上就是要求其支付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吴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某公司对吴某罚款200元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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