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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

  湖南常德石门县的陈财应刘月的邀请,到刘月家中粉刷内墙过程中,不慎受伤。3月18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刘月赔偿陈财各项损失共计13 428元;王驰赔偿陈财各项损失6713.90元。

  刘月因其新建的三间三层楼房的内墙需要粉刷,经人介绍,刘月多次找常年从事粉刷业务但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王驰协商并约定到其家中做内墙粉刷。王驰邀约陈财等共四名粉刷工共同完成这一业务,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按45元∕㎡,包工不包料,工程结束后结算。次日上午,陈财不慎从工作台掉下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用万余元,经鉴定为伤残玖级。陈财多次找刘月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王驰认为,所有施工人员的报酬都是按出工日平均分配,王驰并未多分钱,故其并非包工头,与陈财不是雇佣关系,故王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月则认为表示不清楚谁是包工头。

  法院认为,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而该案中,该工程系由王驰与所有施工人员共同确定时间,价格也是在施工当日才与刘月确定,王驰与陈财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有施工人员都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出工,共同协作,同工同酬,王驰在该工程中只是起组织、协调作用,其性质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应视为合作关系。

  刘月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王驰等人,双方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因王驰等人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刘月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故应对陈财在施工中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工程所得报酬所有施工人员按出工日平均分配,但施工人员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合伙体,因此,他们之间应认定为合作关系,对于陈财的损失,因王驰本身没有施工资质,又邀约亦没有施工资质的陈财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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