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
据了解,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两部门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部门通知要求,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按照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后,虽然转让了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没有获得现金收入,这时需要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很多个人投资者来说现金流的压力非常大。
针对上述问题,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2月2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的有关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