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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资本有理 打伤债主反成拙

打工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讨要工钱,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依法进行,否则就可能触犯刑律。接下来,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农民工辛苦一年,其劳动报酬理应得到充分保护,打工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讨要工钱,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依法进行,否则就可能触犯刑律。近日,打工者娄朋被河南省原阳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娄朋系原阳县官厂乡人,2014年秋天娄朋在平原新区一工地为翟某打工,工程结束后,翟某拖欠娄朋十几万元工程款。今年初,娄朋在原阳县紫光明珠小区找翟某讨要工资。双方在交流过程中发生争执,娄朋将翟某的牙齿打掉后逃跑。

  经法医鉴定,翟某属轻伤。原阳警方三次对娄朋抓捕无果后,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近日,广州铁路民警将娄朋抓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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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通知》将法定节假日作为计薪日的相关规定,是对于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贯彻和落实,并非是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与当日工资进行品迭,扣除一倍。

  首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与日工资来源不同,不应进行品迭。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三倍工资系劳动者通过额外劳动获得的额外报酬。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不工作也应当享有一倍日工资,这个报酬的来源不是基于额外劳动,而是法律规定。故两者的来源不同,不能进行品迭。

  其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与日工资进行品迭,不符合立法原意。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规定存在一个阶梯式的递增: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是逐步递增的。那么假设加班工资应与日工资品迭,而休息日本身不是计薪日,其加班工资没有品迭对象,则其获得的报酬是两倍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品迭其日工资,也获得两倍工资,那么劳动者无论是在休息日还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实际获得的额外报酬是相同的,都是两倍工资。这样一来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严重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和劳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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