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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资:最低工资中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费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

  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刘某月工资为1350元(当地最低工资)。工作了4个月,刘某发现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后实领金额830.7元,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为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要求公司补发无果的情况下,刘某于2014年6月1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补足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2077.2元。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刘某实领金额830.7元属实,其原因是A公司扣除代扣代缴了刘某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保费519.3元造成的。据此,仲裁委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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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小姐入职某企业已经有一年半了。2014年12月,孙小姐向企业提出要求休年休假,却遭到企业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喝斥:企业在签订合同就约定了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如果要强制休假就按旷工处理。孙小姐因为怕失去工作,只有无奈的再不敢吱声。

  根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3条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权利,并非某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所说的是员工福利。只要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基本要求,就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不管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甚至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没有带薪年休假,也一样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孙小姐理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企业也必须执行依法给予孙小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义务。有些企业频频使出一些规避职工年休假的招数,包括要求职工签订无年假或放弃年假的协议,以待岗时间或探亲假折抵年假期限,随意设定休年假的时限,逾期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等,还有的单位视年假为福利,对休年假的职工随意扣发满勤奖、绩效奖等。如果遇到这些情况,员工可以带齐劳动关系证明、年假申请表、单位领导批复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依职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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