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近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5号”文核准,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7.80元,募集总金额为人民币69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6,059,499.4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8,940,500.59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2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2第12000900015号)确认。
2015年2月12日及2015年3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信息化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信息化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并延期。本次调整后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连卡福”)新增为信息化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与本公司同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根据信息化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将募集资金转入广州连卡福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广州连卡福按照募集资金支取制度,办理募集资金领用。
公告中公司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州连卡福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连同保荐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与广州连卡福及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效力终止。(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8)
二、公司及广州连卡福分别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0325 0141 7000 3079,截至2015年3月31日,专户余额24,535,852.55元。该专户仅用于以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的信息化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广州连卡福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6936 79266,截至2015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以广州连卡福为项目实施主体的信息化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恒泰长财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广州连卡福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恒泰长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广州连卡福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应当配合恒泰长财的调查与查询。恒泰长财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恒泰长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东茂、邹卫峰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广州连卡福的专户资料;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查询公司及广州连卡福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恒泰长财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查询公司及广州连卡福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及广州连卡福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长财和公司及广州连卡福。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广州连卡福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恒泰长财,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和/或广州连卡福和恒泰长财;公司和/或广州连卡福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长财。
七、恒泰长财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恒泰长财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泰长财出具对账单或向恒泰长财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长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及广州连卡福可以或恒泰长财有权要求公司及广州连卡福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及广州连卡福、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如果未按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恒泰长财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公司及广州连卡福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履行协议的,恒泰长财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及广州连卡福、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恒泰长财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恒泰长财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公司与恒泰长财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将对于公司合理使用募集资金起到有力的监管作用,利于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发挥最大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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