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当然,公司给予您的年休假天数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苏晓文:我是一家服装公司的文员,入职三年多。因公司老板和员工绝大多数都是外地户籍,所以每年春节前后公司会多放几天假。表面上是单位照顾员工,实际上是让我们把带薪年休假挪到春节前后统一休了,而且不论入职时间长短,休的时间都一样多。请问:公司这样安排合法吗?
杨雪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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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小李是一名中专技校毕业生,在一家个人开办的小企业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半年前,老板出了车祸,一直住院至今。住院后,老板说手头紧张,暂缓发放工资。到现在已经半年了,小李找了老板多次,老板一直推脱再三,并说等他经济状况好转了再发工资。小李无奈之下打算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小李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怎么证明自己和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报综合消息 小张收到某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为确保小张掌握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要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小张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于是,小张向公司交纳了培训费两万元。然而,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其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也未对其进行相应考核。培训结束后公司也并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他提供工作岗位。小张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具名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张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其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张有权拒绝。此外,公司虽向小张发出了《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其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因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小张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也未对其进行相应考核,应退还小张交纳的两万元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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