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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协商调岗超一个月不得再提异议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保护用人单位在经营策略调整、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行政管理权。

  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在保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基础上,应当保护用人单位在经营策略调整、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行政管理权。

  李扬于2008年6月到某汽车内饰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扬在生产部门担任铣床工序组长。2013年7月29日,公司主管口头通知李扬,其工作岗位由铣床工序组长调整为组员,除奖金因岗位调整有所减少外,其他待遇不变。当时,李扬对此未作任何表态。调整后,李扬每月实际收入减少250元。后李扬因手术请假2个月,病假期满后未上班。10月21日,李扬申请劳动仲裁,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未与其协商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1万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扬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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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人才市场还计划在招聘会场里设立“微信招聘墙”,让知名企业的招聘二维码集体“上墙”,求职者扫码之后,能与企业联系和互动。

  “欢迎大家推荐靠谱人员,成功入职者公司和我个人都有奖励和回报。”广州一家教育集团的网络营销部经理陈先生日前在微信朋友圈发出招聘信息,一口气招聘8大岗位,涉及网络营销、SEM、新媒体运营、UI高级设计师、NET开发、网络咨询、网站编辑、文案策划。据了解,该公司今年加大了“教育+互联网”拓展力度,所以大举招兵买马。

  如果只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聘信息,然后提供一个邮箱,让求职者发简历,现在这种玩法在“新新人类”看来有点OUT了,比较新的玩法是制作一个“微招聘系统”,在朋友圈发布招聘职位,求职者可以直接在上面“立即申请”职位,也可以“收藏职位”或“分享”职位。据了解,现在已经有网站提供“微信招聘官网”的服务,可以实现职位信息在朋友圈传播。

  其实,微信朋友圈的招聘玩法有很多,今年三八节前夕,深圳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刷屏。该公司的招聘信息正文只有寥寥数字,仅有公司名称、网址、电话、邮箱、联系人等最基本的信息,但配图所透露的“约会补贴”等生活福利和转发即可领取38.38元红包的信息,还是引发了网友广泛关注,一夜之间在朋友圈狂转刷屏。

  在微信招聘里,微群是一个很重要的“地盘”,许多微群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人组成,彼此之间有人才需求时便会发布招聘信息。记者加入了一个关于教育行业的微群,这个微群近200人,囊括了教育培训行业许多老板、职业经理人和一线主管等,成员之间发布招聘信息很有意思,有机构招聘一名城市主管,发布信息称“谁有朋友推荐?推荐成功有大餐!”有机构招募幼儿培训教师、示范指导园长,有机构招聘人力资源总监,还有机构招聘校长以及各科老师,由于供求信息不断,微群一时像个“农贸市场”。

  现在用于求职招聘的微信公众平台很多,大部分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开设的,还有一小部分是传统的招聘网站和人才市场开设的。招聘网站开设公众号(订阅号)多以发布职场信息为主,求职者也可以通过“查询职位”、“订阅职位”,甚至“投递简历”。人才市场开设的公众号除了发布职场信息之外,也发布最新的招聘会信息和最新的急聘信息。有的人才市场的公众号提供了“微信求职”和“招聘会”查询功能,或“我要求职”、“我要招聘”、“招聘会排期”等功能,还不定期发布“最新急聘信息”,将人才市场的一些急聘岗位及时提供给求职者,求职者可以马上电话联系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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