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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额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的问题

工厂属于私营企业,而计划生育应为职工响应国家号召,退休时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不应由企业负担,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2013年12月,49周岁的马某被威海市某制衣厂录用,双方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马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马某得知可从退休单位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便向制衣厂提出请求但被拒绝。后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13101元。

  制衣厂辩称:工厂属于私营企业,而计划生育应为职工响应国家号召,退休时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不应由企业负担,另外马某只在单位工作一年,因此,其无权要求制衣厂全额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制衣厂全额支付马某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13101元。

  仲裁委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规定明确说明退休职工有权利要求所在单位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而对在单位工作年限长短并未作出特殊规定。因此,制衣厂提出的马某在单位工作一年不应全额支付该款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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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小方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随即 小方便与另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小方在原单位尚有工资没有结清,原单位让小方5天后前往领取。 小方便向新单位提出,一周后才能正式上班,单位予以认可。谁知, 小方在前往原单位领取工资的路上遭遇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因为原单位和新单位均没有为小方办理工伤保险,小方曾分别要求这两家单位各自给予工伤赔偿。但原单位以小方与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拒绝,新单位也称小方尚未正式上班不同意担责。

  小方的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哪家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以看出,构成此类工伤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一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对象只能是“职工”。小方当时只是去领工资,并非是上下班途中。同时,小方也不属于原单位或新单位的职工,因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小方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而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小方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未正式建立。因此,对小方的交通事故,原单位和新单位都没有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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