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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采纳工会建议强行解聘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一个月内迟到5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个月前,我由于家中房屋装修,需要购买材料等曾有6次迟到。近日,公司据此作出了将我解聘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了工会。工会见我不愿因此被解聘,出于同情,以事出有因、处理过重为由,建议公司再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可公司却执意拒绝留我,并再次书面告知工会。我以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日已被驳回。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的确,公司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要想获得赔偿金,必须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本案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你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一个月内迟到5次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你却在一个月内6次迟到,且理由只是由于家中房屋装修,需要购买材料等,即并非具有正当理由,从而决定了公司的行为当属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中可以看出,“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的程序,并不等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工会审批,否则便属于无效,便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认为不能成立,则可以拒绝。正因为工会之所以不同意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只是基于你不同意和出于对你的同情,而认为事出有因、处理过重,并不是由于该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且公司已经再次告知工会,也就意味着这并不能影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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