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冯某被沈阳某建材有限公司聘为罐车司机。根据劳动合同,冯某每天早8时上班,次日早8时下班,工作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也按此规律排班。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2月25日建材公司冬季停工,冯某休息。
在上班两年后,冯某将建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每天超过8小时外的,以及节假日的加班费。
一审法院认为,混凝土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原告所从事岗位的混凝土场地作业,任务不是每时每刻都有的,原告驾驶的罐车并非全部处于工作状态。因此,原告在被告单位的上班时间,并不全是工作时间。故原告主张的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费”,以及公休日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但即使是轮休方式的工作,职工也应享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冯某在法定假日期间的加班费,共计2244元。一审宣判后冯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索加班费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据统计,包含加班费诉求的案件,现已占到劳动争议收案总数的20%至30%,而特殊行业、岗位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则是此类案件的难点。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调休方式,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宪涛指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情形: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广大劳动者如遇到法定及公休假日加班而未得到加班费的,可向当地本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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