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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实现涉外法律服务新发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将在迎接新常态中,实现新跨越;在顺应新挑战中,重塑新动力;在把握新机遇中,赢得新希望。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明天会更好!

  李克强总理在昨天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开放”提高到相当重要的高度。他指出:“开放也是改革。必须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的主动赢得发展的主动、国际竞争的主动”。为此,他重点提出:“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统筹多双边和区域开放合作”。其中,他特别强调,“健全金融、信息、法律、领事保护服务”。可见,健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法律服务”,无疑,是中国律师尤其是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必须践行的重点工作、理应完成的重大使命。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提供了史无前例的政策支持

  让我们再重温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多处、大幅提出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这在党的如此重要的文件中如此提及,充分反映了党对发展律师业特别是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高度重视与深厚希望。

  《决定》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一节中指出:“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一节中提到:“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在“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中论及:“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地位则更会有更大作为。可以说,《决定》明确界定了涉外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体系中以及涉外法律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为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将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提升至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高度。同时,与党的《决定》一脉相承的是,国务院早在2012年便发布“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在此规划中,政府明确提出要“提升法律服务业开放水平,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加大对法律服务业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改善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健全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扩大服务规模和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和服务质量,提高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可以说,从来没有这样一个时代如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来没有这样一个时代如此重视涉外法律服务建设,中国律师生逢其时,大有可为,也定能大有作为。

  二、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别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振兴机遇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首次公开提及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同年7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提出,要适应经济形势“新常态”。在此后的8月4日至7日,《人民日报》连续4天在头版刊登特别报道和评论员文章,解析中国经济的“新常态”。在接下来的12月9日至1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更是明确提出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

  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并对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别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外法律服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自然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涉外法律服务应该也以自己的新常态适应这一态势,引领这一形势,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新常态首先应强调“适应性”,中国律师一定要牢固树立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的“服务观”,充分认识法律服务的“从属性”和“适应性”,刻意研究国际经济发展的规律、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创新为此提供服务的模式。不认识、不懂得、不研究、不掌握经济规律和经济政策,我们的法律服务业将始终处于“盲目”、“盲从”与“盲动”状态,反应迟钝、动作缓慢、跟不上、接不下的现象就会处处发生且无法改变,做大行业、做强队伍也因此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涉外法律服务新常态同时应强调“能动性”。律师战斗在涉外法律服务第一线,不仅满足涉外商事主体及各类其他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而且了解与理解其商务及其他各类需求与诉求;更重要的是,律师手中的客户资源本身就是重要的信息资源、资本资源、项目资源,在当今的大平台、大数据、大渠道、大服务时代,可以说,律师是拥有“大数据”的“大平台”,是掌握“大渠道”的“大服务”,律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保驾护航的“规范性”,而且可以更重要地体现在推波助澜的“引领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发挥法治,当然也包含法律服务的规范、引领与推进作用。

  三、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层次的参与要求

  《决定》指出,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按照主管涉外法律工作的汪洋副总理的表述,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要着重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二是制定出台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特别是推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三是尽早出台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四是构建中国特色的援外法律制度;五是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六是加快领事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修订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健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上述法律法规体系健全过程中,律师的功能与价值不可或缺。正如《决定》指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我们说,“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工作的成果应是良法,但客观实践中,我们涉外法规方面尚有废法甚至恶法存在。无用之废法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立法资源,而且更危害法治的价值,更何谓信仰法律、崇尚法治;有害之恶法,不仅阻碍生产力发展与对外开放,而且更为权大于法提供了借以发挥的题材与机会。而介于良法与废恶之间的大量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也弱的法律法规,既有立法的部门化倾向所致,更受立法的专业性不足影响。

  广大律师受过正规的专门化法学教育,法治意识与法律素养较高,而且其职业特点决定了其知天下之事,悉社会百态,察世间善恶。更重要的,如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广大律师明法律之不足,确政策之不达。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职业如律师这般深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纵向到边,横向至底,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无不知没不晓,正如此,可以精准把握“最大的社会公约数”甚至“最大的国际公约数”,其充分参与的法律法规自然有较好的针对性,较强的可操作性,质量自不必说,并经法定的立法程序,良法自然天成。

  四、三十多年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与规范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打下了相当坚实的腾飞基础

  经过改革开放后中国律师事业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27万名律师的专业队伍(昨天司法部赵大程副部长在做客“两会e客厅”时说,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律师共有27.14万人,其中专职律师24万多人、兼职律师1万多人、公职律师6800多人、公司律师2300多人,律师事务所2.21万多家),尤其是在“北上广深杭宁津”,培养了一批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涉外法律服务事务所,成就了一批国际视野、专业水准、诚信勤勉的涉外法律人才,更有商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法学院校的关心支持,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全国律协异常重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至今已举办两期涉外法律人才培训班,并选送两批优秀律师出国交流,大大提升了我国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的战斗力。

  我们说,中国经济发展要有世界眼光。2013年秋,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期间,先后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经济丝绸之路的构想,构建起新的形势下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全新格局。李总理在昨天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合作建设”,“构建中巴、孟中印缅等经济走廊”,“力争完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建设亚太自贸区”。同样,我们的法律服务也要有、且更要有世界眼光。我们涉外法律服务要研究与应对“一路一带”构建与实践中的法律服务,跟随着中国经济“走出去”而共同“走出去”。另外,加强金砖国家合作、打造中非合作升级版、启动亚太自贸区进程等等,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研究、服务。可以说,摆在我们涉外律师专业队伍面前的问题多多、机会多多、挑战多多,但我们应该且能够有眼光、有智慧、有定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借此实现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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