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法律讲堂 > 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关注焦点

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关注焦点

对于众筹,主要是股权众筹,证监会已经给与了定性,是私募法法律关系​,私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专门的介绍。接下来,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现在社会上热议的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更多的是指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创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关注的焦点。”李爱君说。她说,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社会上基本达成了共识,一种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所进行的产品创新、服务模式的创新,还有一种是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创新,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务,如P2P、众筹。传统金融介入互联网技术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下,新的产品在原有法律框架下基本能够调整和监控,风险能够防范,主要风险在于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网络技术风险等。

  与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相比,互联网民间金融创新的风险更大。因为它们并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的框架下,不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必须要遵守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的约束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严厉监管。“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所谓没有制度、没有监管的就是P2P和众筹两块。”李爱君说。

  在李爱君看来,P2P平台形成的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现有的法律是靠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来进行调整的,没有监管制度。“民间借贷在传统意义上不涉众,在熟人之间,是互助互利的,不属于盈利行为,不需要国家来通过正规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对于众筹,主要是股权众筹,证监会已经给与了定性,是私募法法律关系,私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专门的介绍。

  然而,传统的民间借贷通过网络技术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从原来的熟人之间到了陌生人社会,已经涉众了,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也就大了,出现了投资者的财产被欺诈、掠夺的情况。股权投资同样如此,众筹股权投资不像上市公司有国家的核准制度,监管制度,私募基金有证券投资法进行调整,有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像股权众筹这样的私募行为没有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上就呼吁国家是否从外部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李爱君说。

  因此,去年国家已经出台了规定,P2P归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监管。目前,银监会在紧锣密鼓的制定监管制度,证监会已经出台了征求意见稿。

  李爱君表示,贵阳建立了交易所,把信息作为商品来买卖,对信息进行整合为经济服务,买卖就会产生利益,有利益就符合了法定权利客体的特征。这涉及到一个新的问题,信息是不是法定权利?这也是给法学研究者提出的问题。如果信息作为法定权利出现了,那就要通过相应的立法界定了,哪些信息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哪些不可以?交易的主体资格是什么,行为模式是什么,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创新步子大一点可以,但要在已成立的法律的框架下去运作,不能对已成立的法律制度进行漠视,数据的交易要守住法律底线。”李爱君说,数据的使用可以直接参照央行出台的征信管理办法,哪些主体可以去征信,收集哪些主体的信息,在哪些条件下去收集。此外,欧盟和美国对数据使用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并且是相对完善的,可以参照。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