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着现代企业理论和资源基础观进行延伸分析,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合同)的有机组合(nexus of incomplete contracts),是资源要素投入主体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企业是不同的资源要素所有者之间组合的一组契约,这组契约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不同的资源要素所有者可能拥有不同的偏好、资本、技能、信息和禀赋,理性的要素所有者参与到企业的契约中,向企业贡献自己的资源,以试图从企业的运营中获得回报。此时整个企业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比较复杂,超出了原先由要素所有者直接“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能力范围,因此企业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出现了某种分离,职业经理取代了要素所有者控制了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从而使现代企业作为一组理性的利益相关主体的产权交易契约的联结更具有代表性。要素所有者委托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在产权价值保值基础上追求最大化增值,而产权价值要实现在保值基础上的增值最大化只有借助于企业这种契约才成为可能。现代企业产权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产权价值运动过程中的曲折性。这是因为,现代企业作为一组要素所有者交易产权的契约联结,其特别之处在于,契约中包含了对专用性人力资本——管理才能的使用,且按两权分离来理解,这种专用性人力资本是不归要素所有者而是归职业经理所有的。与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可分离的产权特征相比,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产权天然属于其所有者,且无法分离,非“激励”难以调动。这种产权特性,会造成当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出现问题时。非人力资本有可能被人力资本当作“人质”而受到“虐待”。由此决定了现代企业契约只能采用一种不完全契约,换言之,契约签订之时就是有“漏洞”的。
正是因为企业的“漏洞” (不完备性),要素所有者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加上对委托产权在缺乏必要的控制时,其安全性和要素所有者追求的产权价值在保值基础上的增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要素所有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对委托产权进行控制。同时,鉴于现代企业内部的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和团队生产特征,经营者为了有效履行产权受托责任,也需要对产权价值在企业内部的运动过程实施控制,以提高企业内部的产权交易效率。
所以,我们认为,一个完整的现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该包括上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控制机制以及代理人向委托人报告有效履行受托责任的机制。同时也必须包括这两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等其他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相关因素。但委托人和代理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互动共生的,因为双方实际上都是为了追求自身投入到企业中要素的产权价值在保值基础上的增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该目标的实现必须付出一定的信息成本。然而,由于企业的要素所有者众多,必然导致各所有者的价值取向相互冲突。这种为了弥补企业的不完备性,保障要素所有者的正当利益不被其他要素所有者“非法”攫取,平衡、协调要素所有者的价值取向,这就需要一定的管理、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上述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即构建内部控制体系成为全体要素所有者签订“契约”弥补企业契约“漏洞”的根本出发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是绝对存在,加上现实世界的复杂性、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影响,这种契约“天生”就带有不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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