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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应用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属于现金等价物;退一步,取得日后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属于现金等价物;但无论如何,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流转应视同现金等价物流动。

  《中注协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指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言外之意,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流转不能作为现金流量信息予以反映。这符合实际情况吗?笔者认为,这个观点不够客观全面,容易引致误导。

  首先,会计信息不明晰,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在实际财务工作中,企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延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早已是商品和劳务款项的通行结算方式。目前,部分工商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回笼销售款或支付采购款的比重已在50%以上,基建工程款和大型设备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亦是常见。如果银行承兑汇票被排斥在现金等价物之外,上下游企业的过渡背书结算将不构成现金流。如此,不但现金流量信息和盈利信息之间的有机联系可能被严重扭曲——较之于利润表的收入支出金额,现金流入流出金额平白无故地蒸发了一大块,而且现金流量的结构性信息可能被背离。[本文转自:lunwen.1kejian.com]

  其次,财务实质决定会计反映,而不是相反。在目前的资金管理活动中,企业普遍将银行承兑汇票等同于银行存款看待,将其纳入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调度范围,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领用规定和其他银行单证更无二致。例如,企业编制的资金日(月)报表就包括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支存情况。又如,企业对销售部考核货款回笼额,同样包括了收妥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最后,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现金等价物系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根据该定义,现金等价物首先需同时满足四项要素,其次被限定为“投资”。准则指南对此作了如下补充解释:“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照上述规定和解释,我们具体分析银行承兑汇票的特性。

  从期限来看,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故“银行承兑汇票实际取得日至到期日”与“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形成交集,有可能落在3个月内,也有可能落在4至6月。理论上固然如此,但银行承兑汇票功能并非仅到期托收一项,在到期前既可以背书,也可以贴现,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故从理性理财角度看,银行承兑汇票实质是任意到期的。

  可见,银行承兑汇票是基本具备四项要素的。不可否认的是,银行承兑汇票系经银行担保的债权,一般不认为这是“投资”。虽然如此,在指南补充解释中,“一般”“等”和“根据具体情况”等字眼充分体现了灵活性。同时,回顾历史,从财务状况变动表到现金流量表,从营运资金到现金,演进变更的主线是流动性。故笔者认为,判断是否为现金等价物,关键要满足四项要素,至于是投资还是债权,这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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