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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存款的应用问题

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随时可用于支付的存款”。保证金存款,顾名思义,当然不能“随时可用于支付”,亦即并非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这在实务应用中产生如下问题。

  目前,在部分上市公司公布的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两项目金额巨大,细究原委,并非系往来资金,而系保证金存款和活期存款互转发生额。诚然,两者互转,客观上产生了现金流动。但这里有个去伪存真的再加工过程,因为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之一在于揭示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信息,基于这个目的,保证金存款和活期存款互转应按净额列报,而不宜一五一十地汇总计算。

  在现阶段,保证金存款通常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银行保函保证金存款和银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但目前会计实务中,编报人不问缘由,将保证金存款和活期存款互转全部作为经营活动反映。这不符合实际情况。既然现金流量表区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反映,我们就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为进口设备而发生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应列入投资活动,为进口原材料而发生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应列入经营活动;工商企业开出的银行保函往往与长期资产购建有关,保函保证金存款应列入投资活动,建筑企业开出的银行保函往往与经营业务相关,保函保证金存款应列入经营活动。

  一种意见认为,保证金存款应考虑期限的因素,3个月内的保证金存款或将于3个月内到期的保证金存款应界定为“现金等价物”。这是片面的看法。现金等价物的四要素是一个整体,“3个月”只是一个参考量化指标,目的还是为了“流动性”。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有证券交易市场,后者有银行信用,都是具备良好流动性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亦指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应包括在现金范围内。” 而保证金存款受协议约束,一般是不能“提前……便……”,故即使1个月到期,也不宜界定为“现金等价物”。但如果保证金款不多且影响也小,为减少编报工作量,保证金存款可视作现金等价物,这是务实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指出,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并点明其他货币资金包括信用证保证金存款,还指出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一致。这可能系笔误。因为保证金存款一般是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也不例外。此外,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和银行保函保证金存款也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该两项保证金存款也不宜认定为现金,故“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一致”的说法也是不妥的。

  在融资活动中,时常有企业将银行存款转换为定期存款,用于自身质押借款的情况。这往往系银行“拉存款、拉贷款”所为。出现该种情形,在实务中通常分别视作“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这并非实事求是的做法。合理的做法应是整体看待——既未有“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也未有“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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