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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前先收取职工培训费 单位违法被判返还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且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前,竟要求职工先自己交纳培训费,约定待职工工作满5年后再分期退还。近日,职工要求单位返还培训费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8年10月,黄某应聘至某机械制造公司做车工学徒。后双方签订了技术工种人员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黄某的车工专项技术学习培训,培训期不低于6个月,黄某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培训费4800元。黄某为公司工作满5年后,开始分期退还培训费,且约定了担保人和担保责任。黄某学成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后黄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退还培训费。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且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与黄某虽然签订了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但培训费系公司先收取,并非公司先行提供,且该协议同时指定了担保人,并约定了担保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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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许女士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单位一直未为她缴纳住房公积金。2014年12月,许女士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说明自己是由于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被迫辞职的,同时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报手续。公司称许女士系主动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职工因单位未缴纳公积金而辞职,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未缴纳公积金,职工能否据此辞职,规定并不明确。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0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缴存的,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该公司未依法缴存公积金,许女士据此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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