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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职务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

免除职务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予以协商,接下来,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刘薇去年初被某房产公司聘为销售经理,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4日,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对刘薇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认为刘薇不再适合担任销售经理一职,遂作出免去其销售经理职务的决定。此后,该公司没有为刘薇另行安排工作,刘薇也未再到单位上班,该公司也没有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刘薇想知道,免除职务就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吗?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宪涛认为,刘薇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后,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决定,解除刘薇销售理职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解职行为,导致的仅是事实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工作岗位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予以协商,是再安排其他工作,还是选择正式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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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年底,张某因不满A单位的工资待遇准备跳槽。不久前,B公司老板许诺高薪接纳他。在接到的承诺的当天,张某就草拟了辞职申请给公司送了上去。公司领导挽留,但张某态度坚决。在A公司领导已安排人接替张的工作,给张办理离职手续时,B公司突然传来消息,聘用张的意向性协议已经取消。张某想以自己在三十天内有权撤回申请为由,要求继续留A公司工作却遭到拒绝。张想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能否支持张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30条,就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辞职权”,这一权力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企业方书面形式的同意答复,用人单位未开始给其办理离职手续前,如果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出撤销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可以撤销。但本案中,张某的申请已经提交,用人单位已经接受张的申请,并安排人接替张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同意,张的申请不能撤回、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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