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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追索已故劳动者的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去年7月,张某到某建设有限公司从事小工工作,双方约定张某工资为2800元每月,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月22日晚,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今年9月,张某之父、张某之子、张某之妻作为申请人,向当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853元。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亲属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为何有权利主张其生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从劳动立法本意来看,《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都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通过法律要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之目的。

  从二倍工资的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法条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二倍工资的构成具有双重性,其中第一倍的工资应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则是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法定义务而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产生之日起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止,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违法成本。本案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二倍工资的产生,并一直持续到张某死亡时终止,张某的死亡只能是导致其作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灭失,但是其在劳动者主体资格存续期间已产生的、可确定的赔偿金应作为其合法的个人财产。

  从本案主体来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本案中,张某近亲属作为申请人,主张二倍工资的差额具备了合法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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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某与A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文某主张自己的入职时间是1999年1月,A公司主张文某入职时间是2012年4月。文某提供了他作为经手人的进货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但A公司无法提供文某的入职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据。最终,劳动仲裁机构采信了文某提供的证据,支持了1999年1月入职的主张。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应当通过职工名册记录包括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职位等内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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