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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考法律也考人心

不排除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程序拖垮劳动者的“抗争”意志,从而达到降低诉讼请求的目的,或者就是为了拖延而拖延。

  根据2007年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为每件10元。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起诉的案件,很多法院免收诉讼费。劳动者通过诉讼进行维权的成本已经很低,但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境。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近3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剖析发现,很多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前,连自己有哪些权益都不清楚,让维权之路平添不少坎坷。为此,该院遴选了几类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期为劳动者提供维权自助样本。

  2006年11月,王克到重庆某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上班。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药品公司要求王克出具一份书面承诺。

  承诺书载明:王克自愿放弃药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王克。尽管金额相去甚远,但王克觉得能按月拿到现金也挺不错,于是签字确认。

  之后,双方因工资调整问题发生争议,王克打算从药品公司离职。药品公司认为,王克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无权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王克应药品公司要求而出具的承诺书,因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因此支持了王克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药品公司支付王克工资、经济补偿金等2.4万元。

  法官提醒,审判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以远低于应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的金额,欺骗劳动者签订“放弃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逃避责任条款的“逃逸合同”,甚至与劳动者签订对工作中产生的伤亡不负责任的“生死合同”。

  从重庆一中院近3年的案件受理情况看,此类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法官提醒劳动者,慎签弃权类劳动合同,切勿因小失大。

  相对于劳动者的稀里糊涂,绝大多数用工单位对劳动争议的后果是心知肚明的。面对劳动纠纷,对一些用工单位而言,上诉,不是追求结果,而是“享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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