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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但在实际生活、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像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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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相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专家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可形成一定带头和示范效应,未来更需加大推动落实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力度,并要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以破解带薪休假“落实难”问题。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各地各部门积极响应,出台带薪休假细则,密集程度之高,令人注目。专家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可形成一定带头和示范效应,有利于未来推动落实企业职工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一词,虽早在1994年就被明确写进《劳动法》,其后又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持续跟进补强,但在大多数职场人看来,其仅是一项“纸面上的权利”。一是随着工作分工的日趋细化,每个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旦有人休假,其承担的工作短时间内可能无人接替。二是因为竞争激烈,若因为休假,错过表现机会或给上司留下不好的印象,那么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薪”,甚至包括“饭碗”。特别是,一些领导对带薪休假持不鼓励态度,导致一些员工想休不能休、不敢休。

  当然,不能或不敢休,除了现实窘境掣肘外,也与观念有关。在一些人的意识中,那些轻伤不下火线、带病坚持工作的“老黄牛”,历来为社会舆论所赞誉,而那些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地忘我工作的人,则常常会获得领导及单位表扬与表彰。在如此价值认同的社会环境中,作为一种可以依法主张的权利,带薪休假便很难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否则,你可能会成为“另类”。试想,那么多的同事“白+黑”、“5+2”地忘我工作,他们是星期六保证不休息、星期天休息不保证,你却提出要休年假,在他们看来,至少也是不爱岗敬业或贪图安逸的表现。

  而实际上,一个人若总是处于紧张的工作状态,身心难以获得及时的放松和休息,既影响健康,又有损工作效率。相反,如果能充分保障员工休假权利,既能让其工作起来更加精神焕发,对企业与单位的忠诚度也会进一步加强。

  可见,实行带薪休假,既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团队凝聚力的方式,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在当前我国休假制度已相对完备的情况下,要促进员工“休假权”的进一步落实,除了改变陈旧的思想观念外,显得尤为重要的就是,必须形成合力打出组合拳。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地各单位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单位拒不落实年休假制的行为,依法问责。二是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工会,应改变“橡皮图章”功能,摆脱“不愿、不敢为职工维权”的局面,真正成为员工的代理人,真正为他们谋取合法的“休假权”。如此,方能让“带薪休假”民生政策更好地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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