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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签订的合同、对账单、欠条具有证据效力

通常需要结合其它证据来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仅有传真件是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为传真件极易伪造,也不容易保存,接下来,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案例:一经销商拖欠某集团子公司货款20多万元,因其所在地距离该子公司较远,平日往来的对账单等均是以传真方式签订。后该经销商多次拒绝偿还货款,该公司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谁知该经销商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对业务员出言不逊:爱告你告去,我问过律师,你没证据证明我欠你的钱。幸好该公司留有该经销商授权司机拉货的委托书,并实地拍摄了经销商店铺的存货,结合送货单及司机的证人证言,最终赢了官司。

  分析: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其它证据来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仅有传真件是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为传真件极易伪造,也不容易保存。

  饲料企业的经销商多数是农村的个体户,发传真时就到镇上找传真机,这样一来连传真件上的发送号码都和经销商无关了。对账单、欠条是证明客户欠款数额的关键证据,所以建议业务员不要怕山高路远,一定要让欠款人当面签字,以免让想逃债的人钻了空子,比起这20多万元,几百元的路桥费只是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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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饲料企业与经销商李某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中“奖励”一条写到:“销量400吨,奖励50元/吨”。李某当年完成了380吨,年终结算时却出现了问题,李某要求企业结算折扣后再结清所欠货款,而企业则认为李某当年并未完成400吨的销售任务,也未付清欠款,故不予结算,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分析:外国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页数通常在10页以上,合同中对每一个概念都会进行严格的界定,对每一种合同行为都会进行精确的表述,因为在高度法治的国家市场经济中,合同的条款就是交易双方要遵守的准则,即便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也会不厌其烦地商定细节。

  而国内,尤其是农村则没有这种重视合同的传统,许多经销商在与企业发生争议的时候会说“我们当初是这么说的”、“你当初是这样答应我的”,如本案中“销量400吨,奖励50元/吨”的表述,对完成400吨的销量是否奖励的前提,就可以有两种理解,对付清货款是否是结算奖励的前提,也未作约定。

  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就可能判决合同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或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作出不利于企业方(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的解释。所以,我们在拟定合同时,准确全面的表述应放在第一,文字简练放在第二,对折扣、奖励、违约责任等尤其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不妨多写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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