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午7时多,在南京东车辆段徐州下行运用车间的班组开工会上,一班检车员一个接一个地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工长,由工长统一存放于手机保管专用箱中,然后开工点名,开始铁路货车现场检修工作。该段实行当班期间职工手机集中保管的安全管理措施,在职工中一石激起千层浪。
采取该措施的原因是,该车间领导班子认为,随着手机在现代生活中的迅速普及,当班时玩手机、现场检车过程中接打手机等惯性违章行为一定程度地存在,而铁路列检现场机车来回穿梭,上述违章行为极易造成职工身体侵入线路限界,直接给职工人身安全埋下隐患。为此,制定了《铁路列检当班职工手机集中管理办法》,通过制度管好手机,保障职工作业安全。
对于职工们“家里有急事,联系不上我谁负责?”等问题,该车间明确,如果职工家中有急事,需要联系职工,可拨打车间设置的三个24小时全天候有人接听固定电话,有专人通过对讲机联系职工回电,避免耽误职工的急事。
同时,车间对手机集中存放管理情况实行每班必查制度,车间管理人员对照班组当日考勤,核对手机是否集中存放,杜绝“漏网之鱼”。在深入现场监控检查时,管理人员发现职工当班期间玩弄手机及在作业现场携带接打手机,一律严格追究责任,予以一定的经济考核。
一般来说,员工有随身携带自己购买的手机的权利,但《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如果企业在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将手机带入工作场所,那么这种规定无可厚非。
但是有两个问题需注意,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制订和公布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员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要注意保护劳动者的隐私。保管人员不能随意接听或翻看员工的手机,更不能以检查是否携带手机为由,对员工进行强制搜身。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任何公民人身进行搜查,都属非法。
公安部颁发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对保安的职权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保安人员不得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产;不得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侮辱、非法搜查劳动者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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