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规章制度 > 未明确试用期限 不利后果单位承担

未明确试用期限 不利后果单位承担

在试用期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科技公司作为在劳动用工过程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应就试用期限承担举证责任,现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13年9月1日,钱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仅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协议,约定钱某的试用期自2013年9月1日开始,但未明确试用期限。此后,双方一直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26日,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钱某主张,其实际试用期为2个月,已于2013年11月1日转正。科技公司主张试用期协议即为劳动合同的性质,试用期最长可达6个月,故钱某仍处于试用期阶段。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试用期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科技公司作为在劳动用工过程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应就试用期限承担举证责任,现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采信了钱某关于其试用期为2个月的主张。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6日,由于科技公司未与钱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相关链接:

  去年7月,张某到某建设有限公司从事小工工作,双方约定张某工资为2800元每月,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月22日晚,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今年9月,张某之父、张某之子、张某之妻作为申请人,向当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853元。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亲属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为何有权利主张其生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从劳动立法本意来看,《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都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通过法律要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之目的。

  从二倍工资的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法条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二倍工资的构成具有双重性,其中第一倍的工资应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则是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法定义务而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产生之日起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止,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违法成本。本案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二倍工资的产生,并一直持续到张某死亡时终止,张某的死亡只能是导致其作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灭失,但是其在劳动者主体资格存续期间已产生的、可确定的赔偿金应作为其合法的个人财产。

  从本案主体来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本案中,张某近亲属作为申请人,主张二倍工资的差额具备了合法的主体资格。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