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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推行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将当前企业设立登记时,依次需要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到一起办理,向其颁发载有三个号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三证。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程序,全县于6月8日起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县质监局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着力简捷高效,助推市场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所谓“三证合一”登记,就是将当前企业设立登记时,依次需要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到一起办理,向其颁发载有三个号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三证,即一张证书、三个号码,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通、三证合一、档案共享”的登记制度。

  为更好地无缝对接“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县质监局要求代码窗口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一个部门受理、一份申请表通过、一站式办结、一本档案存档”的工作模式,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合作,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并将办结信息传送给工商登记窗口,尽最大努力减少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方便企业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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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为外贸部及经济、工业和商业部。此外,隶属外贸部的外贸协会(PROCOMER)负责贸易促进事务,业务涵盖调研和信息、加强出口能力、出口促进、贸易便利和投资便利五大领域。

  贸易法规很多,主要法规是《贸易法》(第3284号法律)。该法于1964年5月27日生效,分别对公司形式和管理;义务及合同;证券、汇票、背书、审计、支票、信用证;公司破产及债权;时效期等方面做了规定。

  哥斯达黎加在进口方面还有以下规定:

  (1)海关手续。哥斯达黎加是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其海关法律框架基于中美洲海关统一代码(CAUCA III),包括《海关总法》(1995年10月20日第7557号法律)和海关总法修正条例(分别包含在2003年8月18日第8373号法律和2005年9月21日第8458号法律中)。

  (2)海关估值。根据2000年9月5日第8013号法律,哥斯达黎加实行WTO[微博]海关估值协议(CVA),并在2004年10月7日颁布的第32082-COMEX-H执行条例中加入了中美洲海关货物估值法规的部分内容。

  (3)原产地规则。哥斯达黎加作为中美洲共同体成员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并对加拿大、智利、多米尼加、墨西哥、巴拿马等国产品在贸易协定范围内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

  (4)关税。哥斯达黎加关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进口税,其政策框架是中美洲关税体系,采用HS分类代码,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版HS修正案;二是根据第6946号法律实行的1%的附加税。

  (5)进口许可、限制及禁止。2001年哥斯达黎加依据第7473号法律取消了进口许可。2003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总法》,2005年2月8日进行了修订。

  (6)反倾销、反补贴、贸易防护。相关的法律框架基于WTO规定及24868-MEIC法令。2002年8月12日第30637-MEIC法令规定了不公平贸易及防护措施办公室的职能。

  (7)技术标准。2002年5月21日哥斯达黎加实施质量体系法(第8279号法律)。

  (8)检验检疫。《植物检疫法》(第7664号法律);《动物安全保护法》(第8495号法律)于2006年6月1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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