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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注册商标 可继续参评市著名商标

台湾地区商标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后,可以更好地依托我市行政资源,保护该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从今年起,在厦门已合法使用满三年,为公众所知晓,其商品或服务具有良好市场信誉的“台籍”注册商标,可以直接申请成为“厦门市著名商标”。继2012年出台相关政策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办法》,继续开放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将台湾地区商标纳入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意味着台企无需在大陆设厂,只要有商品销售,就能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这也是我市近年在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中,将台资企业的商标梳理、归类,纳入“驰著名商标培育名单”的具体举措。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有效期为5年。按照《办法》规定,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的商标,只要在厦门实际使用已满三年,并且其使用符合商标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能提供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在台湾地区及厦门市的质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其所有人就可以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参评“厦门市著名商标”的申请。

  台湾地区商标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后,可以更好地依托我市行政资源,保护该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今后台企不仅请求有关部门组织在全市范围内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还可申请福建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区域性打假专项行动。而且,在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后,今后台湾地区企业申报国家驰名商标也将得到工商部门的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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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三年前已出台相关办法来帮助解决“台籍”注册商标的问题。

  据了解,我市早在2012年就出台《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率先将台湾地区商标纳入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开辟了具有示范意义的两岸商标战略一体化合作平台,政策有效期为两年。当年就有10家台湾企业的15件商品商标被工商部门评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并在台北举行了授牌仪式。2013年,我市又有4件台湾地区商标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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