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区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铜政办〔2015〕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区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和区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执行。
公文格式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格式要求。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狮子山区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狮政”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文件,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向市政府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其他必须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识为“狮子山区人民政府”、代字为“狮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管委会,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兄弟县区商洽问题等。
(三)发文机关标识为“狮子山区人民政府”、代字为“狮告”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对发布征兵动员命令、征迁安置公告等重要告知性事项。
(四)发文机关标识为“狮子山区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狮任”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办理区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项。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狮子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狮政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区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文件,通知有关重要事项,以及区政府办公室的重要工作行文等。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狮子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狮子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公文,主要用于记载、传达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和决定事项第七条 行文规则。
(一)因工作需要,区政府可以与区委、市直部门、其他县区政府联合发文。
(二)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凡属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要商请同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应以函的形式直接行文;须经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四)各部门需商请同级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具体问题(如追加经费、机构编制、建设立项、征用土地、成立领导小组等),应当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主管部门认为需区政府决定的,由其向区政府请示。
凡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需请示区政府;凡本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对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收文机关予以退回。
(六)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报告”等;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
(七)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区政府裁决,不得擅自向下行文,否则区政府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八)区政府各部门承办的公文,一般由承办部门答复来文单位,并同时抄报区政府。
(九)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属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一式2份。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根据会议要求报送。
(十)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十一)“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收文机关可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十二)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职责分工的原则。若区政府公文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军队机关工作,应与区委、区人武部联合行文。各部门、各单位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分别报区委或区政府,不要使用“区委、区政府”两个主送机关;主报区政府,需区委知悉的,主送机关可写“区政府并区委”或注明抄报区委;主报区委,需区政府知悉的,亦按此形式处理。确有必要联合向区委、区政府报文的,可主送区委、区政府,区政府只作“报告”处理。同样内容的公文,不得在更换主送机关后,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个人多头报送。
(十三)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将原文翻印下发,不另行文;凡能通过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简单问题,应当不行文。
区政府原则上不转发市政府部门的文件,不批转区政府部门的会议文件,包括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和纪要等。
第八条 公文拟制。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等环节。
(一)草拟。草拟公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执行。公文文稿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也可由区政府办公室撰拟。
拟制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区政府协调或裁定。
公文拟制的同时,应当明确公文的密级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未注明密级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视为无密级和主动公开。
(二)审核。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再呈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代区政府草拟的公文文稿,需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核稿签字后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区政府领导签发。
(三)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公文,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属全区性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决策的公文,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内容为传达区政府的指示、决定和意见的,需注明“经区政府同意”或“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意见”,视重要程度,分别呈送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属于办公室内部事务的,视情分别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非特殊情况,区政府领导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的文稿。
公文文稿在呈批过程中,遇到领导同志出差、出访或其他原因不能签批而事情又比较紧急时,可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向区政府领导口头汇报,获许后可先印发,后补办签发手续。
第九条 公文办理。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一)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环节。
1.签收。区政府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签收,按程序办理。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受理未经区政府办公室签收的公文。
2.登记。公文签收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逐件拆封检查,分类登记。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区政府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公文,应及时交区政府办公室补办登记、办理或存档。
3.初审。初审的重点为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紧急公文可先予办理,并将存在的问题告知来文单位。
4.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领导批示,对属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按照职权范围,直接转有关部门处理;对需几个部门承办的公文,需明确牵头主办单位。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密级公文传阅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6.催办。对有待落实的公文,必须催办。对上级机关要求限时办理、特别是涉及紧急事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应定期进行催办,确保及时完成涉及事项。
7.答复。须以政府名义答复的,承办单位及时将答复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上报。应当及时将公文的办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二)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环节。
1.复核。经负责人签发后的文稿,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复核,复核重点是:行文名义、形式是否妥当,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统一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向签发领导汇报。
2.登记。经复核后的文稿,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登记、编号,按照发送范围确定印制份数。不编文号的文件也应做好登记。
3.印制。经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后的文稿,应送文印人员或定点印制。在印制前,文印人员应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并在公文底稿上签字,确保文件印制讲求时效、保质保量。
4.核发。印制好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并根据公文内容与份数分发,制作发文表单,写明下发文件的文号、标题、份数、发文日期。
(三)公文归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1.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将3份公文正本连同领导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整理、归档;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的公文集中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归档,并保证公文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公文的形成过程和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3.区政府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区政府主办的原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整理、归档;其他单位主办的,区政府办公室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4.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主管部门移交。
5.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钢笔、毛笔、签字笔和耐久的墨水、墨汁,不可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第十条 公文管理。
(一)区政府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二)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三)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章。
(四)遇紧急、特殊事项,经领导批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发送公文,传真件经收文机关复印后按正式公文办理和保存。利用传真机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传输。
(五)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不产生效力。
(六)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七)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机关上年度形成和接收的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进行清理、集中,经鉴别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场所予以销毁。涉密公文应按规定退回发文单位,不得自行销毁。
(八)其他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查阅密级公文案卷并摘抄部分内容的,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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