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已有四年工龄的职工。三个月前,我在休带薪年假期间外出游览时,不幸被三条流浪狗严重咬伤。经医院诊断,要求我住院、休息治疗两个月,还出具了相关证明。我及时向公司报告了情况,并获得了批准。我于医疗期满回公司上班后,发现公司在我的医疗期内,只是象征性地按200元/月向我发放工资。而面对我的质疑,公司表示我并非为了工作而受到伤害,且在医疗期内既没有向公司提供丝毫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公司能够准假,并给我一些工资已属仁至义尽,我不应该得寸进尺。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具有向你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本案涉及到一个医疗期问题,指的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发放工资的时限。也就是说,即使员工属于非因工受伤而需要治疗,企业照样具有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向员工发放工资的义务。这对于你同样不能例外。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与之对应,鉴于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四年,无疑可以享受3个月以下的医疗期。可你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向公司请假、批准后,实际上只使用了2个月的医疗期,表明并没有超出规定时限,因而公司不能以你未提供丝毫劳动等任何理由,推卸向你支付工资的义务。另一方面,医疗期的工资金额不能由公司说了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指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公司行使自主权的底限,只能是等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只按200元/月向你发放,显然与之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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