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劳动法规 > 今日说法:法定节假日不能随意取消

今日说法:法定节假日不能随意取消

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内工作,也必须安排职工补休,或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向职工支付不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接下来,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明确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食品公司每天让你工作12个小时,明显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根据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的法定节假日是三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劳动法》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1天;(二)春节3天;(三)清明节1天;(4)国际劳动节1天;(五)端午节1天;(六)中秋节1天;(七)国庆节3天。

  一般情况,用人单位除以下情况,不得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上班: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即使在上述几种情形下,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内工作,也必须安排职工补休,或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向职工支付不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相关链接:

  陈某有仓库管理的工作经验,2010年4月1日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签。合同内容相同,均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某有限公司的仓库看管货物,须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仓管工作守则,劳务费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今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劳务合同期满后,某有限公司不再与陈某续签。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为什么陈某与某有限公司每月签订劳务合同,仍被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从案情可知陈某与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2010年4月1日开始,陈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仓库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工作内容是看管货物,并且陈某受到某有限公司仓管工作守则的约束,须服从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劳务费实质是劳动所得;再次,仓库货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经管管理的一部分,陈某为其看管货物就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