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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下雨天防暑降温费也得发

防暑降温费人人都有,高温津贴必须符合气温条件。接下来,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跟是否上夜班无关。如果员工上夜班期间的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就应该得到高温津贴。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三伏天高温持续,防暑降温费不能因气温低、下雨天被打折或扣发。

  省住建厅提醒,防暑降温费发放的标准是时间而不是温度,而高温津贴就要看条件了。防暑降温费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高温津贴则是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每人每天10元,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据悉,防暑降温费人人都有,高温津贴必须符合气温条件。如果劳动者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不但可享受防暑降温费还可领取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夜班也可领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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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因买断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呢?由谁支付呢?

  尹某于1984年到济南某厂工作,因单位经营困难,自1996年起不再到单位上班。1999年,该厂与济南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一次性买断该厂整体产权。2010年6月,该公司领取了该厂的土地、房屋补偿及相关企业搬迁、人员安置等各项费用1900万元。2012年1月5日,该厂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9月10日,尹某申诉至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厂和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尹某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6条第6项和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该厂于2012年1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尹某与该厂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该厂依法应支付尹某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尹某多年未上班,其要求按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即2011年的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为基数计算并无不当,该厂依法应支付尹某经济补偿13200元。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虽接收了整体产权,但未对其依法进行清算,依法应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厂支付尹某经济补偿13200元,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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