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前4次调整分别为:
2010年,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2015年,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为小微企业送上减税“红包”,将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同时延长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期限。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国家已五次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22日,从大连市国税局获悉,上半年大连市小微企业减免税户数为13728户,受惠面100%,减免税款4864.36万元,户均减免税额0.35万元。国税部门正详细测算新政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小微企业户数及优惠力度。
此次新政内容分两大部分,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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